马玉涛律师,北京婚姻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依《继承法》规定,继承权人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意味着放弃与继承权相关的其他几种权利。
一、 放弃继承权,不产生代位继承。
如果继承权人生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放弃继承权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的子女丧失代位继承权。虽然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是产生代位继承的唯一条件,但在继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即放弃了无偿享有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放弃,标示着继承人没有继承权,也就是说,一个没有继承权人的子女,当然就不会产生代位继承的问题了,所以,放弃继承权,也就不产生代位继承问题了。
二、 放弃继承权是无条件和无保留要求的。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权人主动放弃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无偿享有权,如果继承权人以某种条件或要求为前提作为放弃继承权的条件,其放弃继承致其不能履行决定的义务或者侵害了其他继承权人的权利,则这种放弃继承权的表示是无效的。因此,放弃继承权必须以确保其履行决定的义务,确保其他继承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有条件和保留意见的放弃继承权不成其为放弃继承权的表示。
三、 放弃继承权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复继承权,需经法院作出决定。
放弃继承权有两种方式,一是书面的形式;二是口头的方式。放弃的表示一经作出,并得到其他继承人的认可,为恢复其继承权、重新主张继承权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必经人民法院依据放弃继承权人提出的恢复继承权的理由作出,否则,继承权不能复得。
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之后和遗产分割之前表示,恢复继承权则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表示,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继承权实现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和多重利益关系,应有健全完备的法律规制。
确立遗产归扣。归扣是指共同继承人中有的继承人于继承开始之前已经从被继承人的财产中接受特种赠与,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将其所得特种赠与计入应继遗产总额,并从该继承人在此基础上算定的应继份中予以扣除。该制度为诸多国家或地区采用,也符合民间习惯,继承法应予增设。
细化遗嘱执行。在继承法中应该对遗嘱执行人的范围、资格条件、产生确定、权利、义务、和遗嘱执行的实施程序等作出全面完整的规定,构建规范统一的遗嘱执行秩序。
规范遗产管理。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归位,是一个动态过程,遗产上的不确定因素多,权属和价值变异大,继承法中必须设立相应的条文,明确规定谁是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遗产管理的程序、遗产管理的效力及被继承人债务公示催告等各项基本内容。
厘清遗产处理顺位。遗产处理既在继承之中,又超于继承之外,关乎各类主体权益和市场交易安全,继承法必须通盘把握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则,从保护各主体财产权益和市场交易安全秩序出发,明确规定遗产处理和权利实现的优先与递进顺位。